⒈ 加刑具押送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唐代宗大歷十一年》:“甲寅, 李勉 械送 李靈曜 至京師,斬之。”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仁宗慶歷四年》:“甲午,詔 河北 沿邊安撫司械送 遼 駙馬都尉 劉三嘏 至 涿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