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捕捉誅戮。
引《漢書·王尊傳》:“﹝ 長安 宿豪大猾﹞皆通邪結黨,挾養姦軌,上干王法,下亂吏治,并兼役使,侵漁小民,為百姓豺狼。更數二千石,二十年莫能禽討, 尊 以正法案誅,皆伏其辜?!?br />《后漢書·周舉傳》:“宜密嚴勑州郡,察彊宗大姦,以時禽討?!?br />《三國志·蜀志·先主傳》:“非 大舜、周公、朱虛、博陸,則不能流放禽討,安危定傾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