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以官設部門售賣某種物品。如煙酒公賣、食鹽公賣等。
⒉ 舊時依據法律規定,以投標、拍賣等方法進行的強制售賣。其公賣物謂之公賣品。
引《新華日報》1940.9.13:“在 重慶 就有若干公賣處,每日約供給了全市半數的食米。”
⒈ 依法律的規定,以投標、拍賣等方式整批售賣物品。
⒉ 依法令規定由政府設局制造售賣物品。
例如:「煙酒公賣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