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繼承掌管。
引《魏書·儒林傳·陳奇》:“奇 所注《論語》, 矯之 傳掌,未能行於世?!?br />宋 桑世昌 《蘭亭博議·紀(jì)原》:“右軍 亦自愛重,留付子孫,傳掌至七代孫 智永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