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錄職試用。
引《金史·選舉志三》:“詔:皇家袒免以上親,就廕者依格引試,中選者勿令當儤使?!?br />《元典章·吏部二·儤使》:“近據來呈,擬到六品、七品子孫,許應當隨朝儤使周年,或減半年,并不支俸?!?br />《元史·選舉志三》:“諸廕敘人員……三品以下、七品以上、年二十五之上者,當儤使一年,并不支俸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