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數人或數機關會同處理某項問題所發出的文書,多由一人或一機關領導起草,起草此稿者稱為主稿。
英chief drafter;
⒈ 負責起草稿件。
引清 李伯元 《南亭筆記》卷十六:“仁和 如劾 南皮,己當代為主稿。”
⒉ 兩個機關以上共同辦理的公事,行文由一個機關負責起草,謂之主稿。
⒈ 多數人或幾個機關會同辦理的公事,由一個人或一個機關起草,稱為「主稿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