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掌理稽查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質(zhì)人》:“﹝質(zhì)人﹞掌稽市之書契。”明 李東陽 《樂亭知縣蔣原用墓志銘》:“吏所具案牘,必親校勘。越一年,凡地里邇遠,民貧富強弱,法令便不便,皆可掌稽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