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尸位。
引《漢書·外戚傳下·孝成許皇后》:“蒙過誤之寵,居非命所當託,洿穢不修,曠職尸官,數逆至法,踰越制度,當伏放流之誅,不足以塞責。”《后漢書·梁統梁冀等傳論》:“雖輿粟盈門,何救阻飢之戹;永言終制,未解尸官之尤。”李賢 注:“尸官,猶尸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