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納錢物而免除刑罰。
引《史記·萬石張叔列傳》:“﹝ 石德 ﹞后為太常,坐法當死,贖免為庶人?!?br />《警世通言·小夫人金錢贈年少》:“王招宣 贖免 張士廉 罪犯,將家私給還,仍舊開胭脂絨線鋪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