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承認自己的過失。
⒉ 謂認可了某種關系。
⒊ 任它過去。認,用同“任”。
引《三俠五義》第一〇一回:“不多時, 施生 先到,拜見 金公,金公 甚覺赧顏,認過不已。”
引《三俠五義》第二回:“從此 包黑 認過他的父母,改稱 包山 夫妻仍為兄嫂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