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弄虛作假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差拘》:“又有奸惡之徒,與人有隙,嫉彼貲財(cái),遂買託城市光棍,預(yù)通蠧棍虎差,然后設(shè)謀興詞,架虛哄準(zhǔn)。僉票入手,勾連伙黨,如捕盜賊,使被告不知就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