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犯罪被籍沒致死。
引《太平廣記》卷一五〇引《前定錄·李泌》:“不出三年,當(dāng)有赤族之禍,須覔 黃中君 方免……宜三月三日,全家出城覔之,不見,必籍死無疑;若見,但舉家悉出哀祈,則必免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