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上級機關將有關事件交下級機關議處。
引《人民日報》1957.10.29:“國家監察機關對于上級行政機關交議的獎勵和紀律處分案件,應該負責審議,并且提出具體意見,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