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違反。
引三國 魏 劉劭 《人物志·體別》:“而指人之所短,以益其失,猶 晉 楚 帶劍,遞相詭反也?!?br />劉昞 注:“自 晉 視 楚,則笑其在左,自 楚 視 晉,則笑其在右。左右雖殊,各以其用。”